作者:王紅建,傅文霽,曹瑜強,李青原
摘要:作為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關鍵性舉措,審批制度改革通過打破行政壟斷、縮短投資審批流程,有助于提升微觀企業經營靈活性。本文選取1999—2017年滬深兩市A股國有上市公司為研究對象,在Hayek(1945)的當地信息優勢理論框架下,將市級行政審批中心的成立作為準自然實驗,考察審批制度改革如何影響國有企業投資效率及其作用機制。研究發現,審批制度改革能夠顯著促進國有企業投資效率提升,表現為企業新增投資與投資機會間的敏感性顯著提升,且在投資機會信息分散程度更高的企業中更顯著,上述研究結論經過內生性處理及穩健性測試后仍然成立。橫截面檢驗顯示:(1)與市場化程度低的地區相比,審批制度改革對市場化程度更高地區的國有企業投資效率的提升作用更顯著;(2)與中央國有企業相比,地方國有企業受審批制度改革的影響相對更大。作用機制檢驗發現,審批制度改革顯著抑制了國有企業交易費用。本文研究結論既有助于揭示當前簡政放權產生的微觀經濟效應,也能夠為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實踐提供證據支持。
發文機構:南昌大學經濟管理學院 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會計學院 武漢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
關鍵詞:信息分散程度審批制度改革國有企業投資效率Information DispersionReform of the Approval SystemState-Owned EnterpriseInvestment Efficiency
分類號: D630[政治法律—政治學][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F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