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華,張姍姍,李勤裕,戴德明
摘要:我國大中型企業所采用的“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是借鑒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制定而成的,這套規貝4被認為是國際上最先進的會計準貝4之一,但同時也被公認為是難度最大的會計準則之一。企業若欲遵循該規則,則必須分別依照會計準則和稅收法規設置兩套賬簿系統,實施程序復雜、成本高昂。本文發現,該規則在我國的實踐中“落地困難”,企業難以跟蹤所有的暫時性差異變化,因而其所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都顯著低于依照會計準則所應記載的金額下限。這種現象在CFO不具備財務專長的企業更為明顯。本文的結論表明,我國的會計職業界尚無法完全適應會計準則的高度復雜性。有關部門應考慮適度簡化會計準則,或者發布更細致的操作指南,并加強包括所得稅會計準則在內的高復雜性會計規則的研討和培訓。
發文機構:中國人民大學商學院 北京交通大學經濟管理學院
關鍵詞:會計準則復雜性CFO財務專長所得稅會計資產負債表債務法Accounting Standard Complexity, CFO Accounting Expertise, Accounting for Income Tax,Balance-sheet Liability Method
分類號: F23[經濟管理—會計學][經濟管理—國民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