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劉沖,郭峰
摘要:地方政府為促進經濟增長而干預銀行信貸,導致信貸風險的積累,而中央金融監管制度的創設旨在規制銀行行為,防范銀行風險,維護金融穩定。本文將代表中央金融監管的省級銀監局局長,代表地方干預的地級市市委書記與城商行特征數據進行匹配,考察銀監局局長對城商行信貸風險的影響,以及銀監局局長、市委書記在影響城商行信貸風險上的相互作用。實證分析發現,銀監局局長任期與城商行不良貸款率負相關,其作用主要體現為次級貸款率的下降,而市委書記任期則與次級貸款率正相關。通過建立銀監局局長與市委書記任期的交互項,發現局長任期的延長還會約束書記任期對信貸風險的刺激作用。在經濟增長下行期和貨幣政策寬松期,前述約束效應更強。
發文機構:上海市金融信息技術研究重點實驗室 上海新金融研究院
關鍵詞:官員任期金融監管信貸風險Officials' Tenure, Financial Regulation, Credit Risk
分類號: F832.1[經濟管理—金融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