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劉穎平
摘要:觀察眾多的召回公告,可以發現:分析缺陷成因,在汽車召回公告中,有時會指出是由于供應商制造問題,從而引發的召回;消費品召回公告中,則很少會提到供應商的問題。《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指出,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消費品的安全負責,消費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應當實施召回。所以生產者需要對自己的產品有足夠的了解。這樣,才不至于產品出現問題時,“抓瞎”。
發文機構:不詳
關鍵詞:消費品汽車召回供應商可追溯制度缺陷成因暫行規定《規定》生產者
分類號: F42[經濟管理—產業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