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楚棋
摘要:2019年8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的決定。新《土地管理法》中第四十三條規定“復墾的土地應當優先用于農業”,換言之,國家允許一部分符合條件的集體用地入市流轉,在此基礎上,其實施目標是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流轉與國有建設用地平等,享有兩者可以同權同價的資格,但實際操作中做到真正將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平等入市,做到同權同價這一目標的可實性還有待商榷。
發文機構:江蘇警官學院
關鍵詞: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流轉同權同價土地利用
分類號: D92[政治法律—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