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文根
摘要:農民專業合作社在法律上已經明確為企業性質,但它又不同于以資本為主導的企業。合作社活動作為一個集體行動,必須建立面對所有成員的激勵機制。按照企業框架構建專業合作社的激勵機制是一個符合市場經濟競爭規律的選擇。在遵守合作社法的前提下,建立對核心社員的激勵機制是合作社激勵機制的重點。激勵機制實質是尋求合作社整體利益的最大化。
發文機構:浙江經貿職業技術學院副院長 副教授
關鍵詞:合作社企業核心社員控制權剩余索取權
分類號: F721.2[經濟管理—產業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