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秦承敏
摘要:立法對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抵押采取了嚴格限制的原則。新頒布的《物權法》仍然沿襲了這一精神,集體土地使用權在原則上不允許轉讓,也不允許設定抵押權。即使在特殊情況下允許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抵押,相關的規定和管理措施也比較嚴格,可是現實又不斷沖破法律的界限,變相抵押集體土地的形式多有發生,由此帶來的抵押糾紛的相關問題值得思考。
發文機構:山東水利職業學院經濟管理系副教授
關鍵詞:集體土地/土地使用權/抵押權
分類號: F321.1[經濟管理—產業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