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健齊,李天成,曾靖,孟繁邨
摘要: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rivate-public-partnership,PPP)模式成為基礎設施建設領域投融資體制的一種重要創新模式,地方政府法治水平和金融環境不同使社會資本的進入模式有明顯區別,進而影響項目的PPP模式。選取財政部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中心全國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綜合信息平臺的30個省級行政單位8 051個樣本作為研究對象,研究地方政府法治水平和金融發展對PPP模式私有化的影響。考慮到數據結構和潛在的計量問題,使用OLS模型考察PPP規模問題,并在省級層面進行聚類,使用穩健標準誤的方法糾正異方差;在考察PPP模式特征時,使用Order probit回歸和Order logit回歸模型。研究結果表明,①地方政府法治水平與運用PPP模式的項目投資額和PPP模式私有化均存在顯著正相關關系,地方政府法治水平的提高降低了社會資本參與PPP的合法權益被肆意侵犯的風險,降低了契約成本;②金融發展水平越高的地區,信息不對稱的問題越少,有助于降低融資成本,提高融資方式多元化;③地方政府法治和金融發展均為社會資本參與運用PPP模式的項目提供更大的融資規模,進而增加運用PPP模式的項目投資中社會資本一方所占的份額。因此,政府法治水平與金融發展是相互作用、同向變化的兩個因素,存在互為因果的關系,兩者對擴大運用PPP模式的項目的投資額和提高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私有化程度具有互補效應。以法與金融的視角理解地方政府法治和金融發展水平對PPP的影響,并對這一關系進行實證分析,是研究地方政府治理能否高效合理利用PPP模式的重要視角。有利于為財政部門減輕財政負擔,有效進行公私風險控制,提高財政能力,加快新型城鎮化進程,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
發文機構:佛山科學技術學院經濟管理及法律學院 廣州農村商業銀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同濟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 華南農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
關鍵詞:地方政府法治金融發展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融資成本投資額模式私有化rule of law by local governmentfinancial developmentprivate-public-partnershipfinancing costinvestmentprivatization mode
分類號: F830.59[經濟管理—金融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