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耿焱
摘要:2018年,印度尼西亞開始對新簽及延期的產品分成合同采用總收入分成模式,相比傳統的產品分成合同,新模式最顯著的變化在于取消成本回收條款,政府和承包商根據總收入按一定的機制進行分配,承包商的稅前分成比包括基礎分成比、條件分成比、滑動分成比。新的合同模式通過一定的激勵機制,簡化管理程序,縮短審批流程,賦予承包商更大的權力和靈活性來提高開采效率,增加了政府份額(特別是生產初期)的現金流入,加快了資源國的利益獲取。在即將到期的合同、分成方式、采購招標、天然氣及海上項目方面,新模式對于承包商都有影響。在全面推行總收入分成合同的趨勢下,中國石油企業既要對于正在運營的產品分成合同項目采取應對措施,也要研究簽訂新模式合同的推進方案。
發文機構:中國石油國際勘探開發有限公司
關鍵詞:產品分成合同成本回收總收入分成模式石油天然氣投資國際合作印度尼西亞product sharing contractcost recoveryGross Split PSC modeloil&gas investment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Indonesia
分類號: R65[醫藥衛生—外科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