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總則 1.1為了做好磷肥產品生產許可證發證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80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決定》(國家質檢總局令第130號)、《關于摩托車頭盔等11類產品生產許可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審批發證的公告》(國家質檢總局2010年第89號公告)、《關于印發〈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省級發證工作規范〉的通知》(國質檢監[2006]413號)等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關鍵詞:產品生產許可證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磷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檢總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化肥管理條例
分類號: F203[經濟管理—國民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