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金升
摘要:在全面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的背景下,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在認定被投訴的投標人是否具有嚴重違約行為時,面臨著法律法規等并未明確規定何為“嚴重違約”等七大困境。本文從2個實際案例出發,詳細分析該七大困境,并提出三種解決思路,以期有助于更進一步深化招標投標領域的“放管服”于萬一。
發文機構:貴州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協會
關鍵詞:放管服招標投標行政監督嚴重違約
分類號: D92[政治法律—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