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方國土資源 · 2020年第12期31-34,共4頁

    不動產未及時登記無法對抗善意取得

    作者:朱迪

    摘要:案情簡介:李女士在2018年10月15日收到與朱某的離婚財產分割判決書后,因工作需要被派往國外,沒有及時辦理不動產的過戶手續。期間,前夫朱某因暫時未找到合適的房子,離婚后未搬離已判決歸李女士的房屋。朱某2018年11月偶然翻到該房產登記在他名下的證件后,于2018年12月5日,委托房地產中介公司出售該房屋。

    發文機構:不詳

    關鍵詞:離婚財產分割善意取得不動產房產登記判決書房屋

    分類號: D92[政治法律—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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