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農村財務會計 · 2020年第11期58-60,共3頁

    關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界定中不同情形的探析

    作者:張兆康,朱蕓

    摘要:對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界定工作,應該按照《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政策文件精神以“戶籍關系,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以及對集體積累的貢獻”三個方面因素作為確定成員資格的重要標準,即在判斷一個特定的自然人是否具有成員資格時,以是否具有所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戶籍關系,是否擁有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關系以及是否對該集體的積累作出貢獻作為判斷是否具有成員資格的標準條件。

    發文機構:浙江省寧波市江北區農業農村局

    關鍵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穩步推進成員資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農村土地承包關系集體積累自然人

    分類號: F32[經濟管理—產業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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