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農村經濟與技術 · 2003年第11期 29-30,共2頁

    個人不能占有兩處宅基地

    摘要:<正> 編輯同志: 我在結婚之后就與父母分家立戶,并經批準修建了一處住宅。去年父母雙亡后,我打算將他們原來的舊宅翻建成新居,繼續使用。但是當地政府不同意,還要我拆除舊宅上的房屋,將宅基地交回集體。請問,他們這樣做合法嗎? (讀者:李林)

    關鍵詞:宅基地《土地管理法》耕地保護土地管理

    分類號: D922.35[政治法律—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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