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孟慶瑜,劉博煒,楊建偉
摘要:禁牧立法中禁止或限制農牧民放養牲畜是為了養護生態而分配負擔于農牧民的一種制度安排,這種制度的建立必然產生私人權利保護與公共生態維護兩種利益沖突,需要在兩者間尋求一種法律上的兼容機制,以協調國家、集體和農牧民三者之間的關系。因此,在修改《草原法》和開展相關立法時,應按照綠色發展、生態優先,生態效益與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統一,因地制宜、合理保護,利益平衡、損益補償的思路來構建禁牧法律制度體系,改革草地產權制度,建立統一的草地承包經營權制度,進一步完善禁牧、休牧、劃區輪牧及草畜平衡制度,創設以利益平衡為導向的禁牧補償制度機制;同時,改革執法管理體制、實現執法關口前移,強化法律責任、保障有效實施。
發文機構:河北大學國家治理法治化研究中心 遼寧大學法學院 四川省社會科學院
關鍵詞:草原禁牧立法制度構建利益衡平
分類號: F307.3[經濟管理—產業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