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陳丹
摘要:宅基地作為承載農民財產權利的客體范疇,其保障性功能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正在逐步向財產性功能拓展。實行"三權分置"改革對宅基地進行權能重構,為宅基地權利進入市場體系提供價值機理和法律依據的同時,意在增強宅基地作為農民財產權益的變現能力,充分發揮其權能價值和市場效用。改革應當圍繞農民的權利主體地位合理建構農民宅基地財產權益的類型和內容,通過立法確定宅基地權利主體和邊界,完善流轉權利的權能構造,系統建構農民權益的實現和保障機制。
發文機構:湘潭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宅基地“三權分置”農民權益保障機制
分類號: 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