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祝之舟
摘要:農村新增集體成員和原有集體成員一樣,都是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人,都有權承包集體土地、享受集體土地承包權益。新舊《農村土地承包法》均對此有所規定。但實踐表明,基于利益驅動和制度漏洞,相關法律規范并未得到很好地實施,沒有合理實現新增集體成員的土地權益。保障農村新增集體成員的土地權益,應當實施"增人有權益、減地有規則"的政策,建立土地保障和貨幣保障并行的實現機制,同時明確農戶內部的成員權益傳承機制。
發文機構:內蒙古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新增集體成員土地權益實現機制
分類號: F301.1[經濟管理—產業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