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黨亞飛
摘要:政府是農民行動空間的決定者,它既擴展行動空間,又擠壓行動空間。農民的行動空間又影響著村民自治的有效性。通過對北京、湖北和安徽三個農村改革試驗區的個案研究發現,政府干預的策略是原則性政策和規則性政策的組合,兩者決定政府的類型:集權支配型、賦權引導型、分權互動型。在這三類政府主導的農村集體資產股份權能改革中,農民的行動空間依次增大,村民自治有效性隨之增強。同時,政府類型的相對性、行動空間的多變性,又導致了自治有效實現的復雜性和困難性。
發文機構:華中師范大學中國農村研究院
關鍵詞:政府類型行動空間村民自治政府干預
分類號: F320.3[經濟管理—產業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