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鵬鵬
摘要:傳統的農地抵押制度主要有“入股抵押”、“反擔保抵押”兩種間接模式,而缺少由農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直接向金融機構抵押的模式。三權分置下,土地經營權作為物權權利,成為適格的農地抵押標的物。三權分置下農地抵押制度應該予以重構,在抵押設立上應該弱化發包人同意的要求,僅保留發包人備案即可。發包人備案制度所起到的公法上行政管理的效果,而登記制度則會起到抵押權生效的目的。抵押物的范圍,不僅局限于土地經營權,也應該及于地上附著物。在抵押權實現的方式上,除了可以有折價、拍賣或者變賣等方式,還可以探索強制管理、內部處置、轉包等方式,以收益實現債權的安全。
發文機構:華東理工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農地抵押三權分置土地經營權農村金融
分類號: F321.1[經濟管理—產業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