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楊敬之,王天錚
摘要:黨的十九大后,農地“三權分置”的新時代格局業已形成。承包權與經營權分離改變了農地所有權之外的權能配置形式:承包權兼具了保守性的成員權與流轉性的物權之屬性。成員權與物權二重性使得“三權分置”的制度設計,既實現了農地要素市場化配置的時代需要,又賦予了農民國家階級主體地位的憲法保障。在憲法與民法的雙重約束之下,權利性質的差異在農地流轉過程中得以表達。因此,兩種性質的農地承包權在實踐中理應區別對待。慎重協調承包權與經營權之間、成員權與物權之間的法律關系,是處理好“三權分置”改革的應對之策。
發文機構: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 中國政法大學光明新聞傳播學院
關鍵詞:土地承包權三權分置成員權物權
分類號: F301.1[經濟管理—產業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