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劉玉珍,程軍
摘要:中國農村土地制度的一個重要特征是土地調整,包括大調整和小調整兩種基本方式。當前,我國農村“土地調整”類社會沖突,在表現形式上是圍繞“需要調整”與“不得調整”,即村莊習慣層面的應然性與法律層面的不合法性之間的社會沖突,但在實質上卻是爭奪土地使用權以及附著于農地上的“社會保障效應”。由于土地調整的阻力與推力同時增大,土地調整類社會沖突呈現為一種推力與阻力雙強的社會沖突形式。“土地調整”類社會沖突的減生與化解大致有三種可能路徑:一是允許農村社區內部“小調整”;二是賦予新增人口“可替代性保障”;三是實施股份制承包權。
發文機構:河海大學公共管理學院 工業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土地制度土地調整社會沖突沖突減生沖突化解
分類號: F311[經濟管理—產業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