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陳廣華,羅亞文
摘要:《鄉村振興戰略規劃》提出宅基地'三權分置'改革,但尚未明確'三權'的權利結構及內涵。宅基地'三權分置'的法理研究應當從法教義學的視角,以試點地區的改革模式為分析的邏輯起點,通過總結試點模式,宅基地的債權性流轉、物權性流轉以及農民自身持有宅基地的三種情形為宅基地'三權分置'的應有之義,同時增設宅基地資格權和宅基地租賃使用權以期合理詮釋宅基地'三權分置'的權利結構。相關制度設計應著力完善各權利的權屬性質及權利內容,從而促進宅基地'三權分置'改革。
發文機構:河海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三權分置”宅基地使用權宅基地資格權宅基地租賃使用權
分類號: F321.1[經濟管理—產業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