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鵬鵬
摘要:由于農地權利體系的二元劃分,致使農地信托存在兩個比較突出的問題:一是農地信托的財產不明確;二是農地信托的委托人非農化。農地"三權分置"的提出,經營權與承包權的分離,使得經營權可以自由流轉,進而成為農地信托合格的權利載體。農地信托的目的也將由宏觀的政策目標演繹為微觀的個人訴求,信托財產也將由使用權等不明確的權利更新為經營權,信托委托人將由政府、專業合作社等改良為農戶。信托制度引入農地流轉后,將有助于提高農地金融的普惠水平,從而因應現代農業的發展需要。
發文機構:上海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農地信托“三權分置”經營權信托財產信托當事人
分類號: F321.1[經濟管理—產業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