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農村經濟 · 2018年第2期16-21,共6頁

    論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的制度構造——基于五部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的實證研究

    作者:陸劍,易高翔

    摘要:《民法總則》第九十九條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確立為特別法人,對解決農村集體所有權主體缺失問題,推進集體產權改革,發展集體經濟,完善農村社會治理具有重要意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的制度構造應吸收地方立法中的有益經驗,宜定位為以經濟統合功能為主,兼具社會、教育功能的綜合性農民組織;在制度構造上,應根據屬地原則合理設置,以土地集體所有的范圍來界定集體經濟組織范圍;成員資格的確定宜以戶籍為主,允許符合條件的非本戶籍人員加入;內部治理結構上宜采用“意思機關-執行機關-監督機關”的議行分立模式,管理人員的選任上應引入主管機關遴選制度;同時應建立成員權和財產權、收益分配等制度。

    發文機構: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制度構造規范實證

    分類號: F321[經濟管理—產業經濟]

    來源期刊
    農村經濟

    農村經濟

    Rural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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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大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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