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陳廣華,孟慶賀
摘要: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傳統觀點要么肯定,要么否定。在“三權分置”下土地承包經營權分離出農戶承包權和土地經營權,分析兩種權利性質可知:農戶承包權作為具有身份屬性的用益物權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繼承;土地經營權作為獨立的權利用益物權,其繼承無身份限制。通過法律明確兩種權利的可繼承性,規制繼承主體范圍。
發文機構:河海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三權分置農戶承包權土地經營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繼承
分類號: F301.3[經濟管理—產業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