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軍
摘要:家庭農場、種養殖大戶、農業類龍頭企業等作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已經成為農業發展的重要力量,國家采用政策為主的形式給予了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相應的扶持,且在政策層面,從經濟行為學的角度對其主體內涵進行了一定的闡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作為市場經濟的重要參與者,應具有相應的法律主體地位,但從法律層面來看,未有法律對其主體地位進行清晰的定位,導致其身份尷尬,無法真正的以法律主體身份參與到市場競爭中去,其市場競爭權益,法律救濟渠道缺位。改變政策導向性監管模式向法律規范模式是保障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合法權益的應有理念,基于此,在路徑選擇上,應重點從其法律內涵和外延的界定、用工方式區分、稅收偏頗、自律管理等方面展開。
發文機構: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
關鍵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法律規制路徑選擇
分類號: F321.42[經濟管理—產業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