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伏紹宏,洪運,唐欣欣
摘要:源于國家與集體在土地所有權主體地位上的本質區別,決定了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入市改革謄絕非簡單地對國有建設用地已有經驗的照搬套用,而是應觸及城鄉二元土地利益格局的重構。本文通過對收益分配各級文件的政策梳理,結合郫都區不同收益分配案例的對比分析,圍繞國家、集體、農民、社會資本四類主體,有針對性地指出重構收益分配機制面臨的現實障礙并提出對策建議。
發文機構:四川省社會科學院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關鍵詞: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收益分配
分類號: F323.211[經濟管理—產業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