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英豪
摘要:農村人口的減少必然導致宅基地的空置率高,而土地資源又是極其寶貴的,由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充當集體土地的儲備主體,對閑置的宅基地按照民事原則進行收回、收購,這就需要制度創新。建立農村地區的針對宅基地使用權儲備制度,需要從土地儲備的主體、土地儲備的標的、土地儲備行為三個方面進行制度建構。應當按照財產權來對宅基地使用權進行物權化構造,在具體宅基地使用權儲備行為路徑的構造上,應依據法律行為的分類,將之分為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單方收回行為和集體土地所有權人的協議收購行為。前者為所有權人行使所有權的行為;后者為合同行為,應當依據意思自治原則來構建。
發文機構:山東建筑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土地儲備宅基地使用權收回宅基地使用權協議購買
分類號: F321.1[經濟管理—產業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