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陳廣華,于海容
摘要:我國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和集體所有,切實保障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對農民根本權益的保障。文章從土地承包經營權取得制度角度,分析建國后原始取得制度存在的問題;提出原始取得主體不明確,應借鑒表見代理制度擴大原始取得制度中發包方的范圍。對于原始取得的公示方式,應采用登記要件主義,區別于《土地登記辦法》中的土地登記程序,明確規定由發包方進行登記申請。
發文機構:河海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土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原始取得公示方式
分類號: F321.1[經濟管理—產業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