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肖鵬,葛黎騰
摘要: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民事主體地位一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立法應當首要解決的問題,是順利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的制度基礎,是切實保護廣大農民合法權益的重要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符合法人的條件,賦予其一人地位符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的方向。但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企業法人、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存在諸多不同,難以劃歸法人的法定類型甜從傳統民法的法人分類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屬于社團法人中的營利法人,應當通過專門立法的方式規范其具體制度。
發文機構:中國農業大學人文與發展學院
關鍵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企業法人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社團法人營利法人
分類號: F320.2[經濟管理—產業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