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況文婷,梅鳳喬
摘要:從完善生態環境損害救濟路徑的角度,宜確立責令賠償生態環境損害這一責任形式。其必要性在于,當前生態環境損害民事、行政救濟削度不足以滿足及時徹底救濟生態環境損害的需要,其可行性在于,“損害擔責”原則與責令賠償國家損失的相關立法為其提供了法律依據,責令改正,環境行政代履行為其奠定了制度基礎。
發文機構:北京大學環境科學與工程學院
關鍵詞:生態環境損害責令賠償行政命令行政責任形式
分類號: D912.6[政治法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政治法律—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