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鄭文睿,李紅軍
摘要:關于農民工社會保險法律制度存在“農民模式、職工模式、類型化模式”與“單章立法模式、單獨立法模式”兩個劃分標準下的六種排列組合之間的爭議。農民工選擇退保和主動提議不參保的事實,都說明現行社會保險法律制度還未能滿足農民工的需求,而農民模式、職工模式都是現行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的翻版,這兩者應予舍棄。類型化模式化解了農民模式、職工模式的缺陷,成為可供選擇的立法模式之一。此外,還需要考慮在農民工追求與城市人同等待遇的基礎上,注意農民身份所具有的土地資源及相關附屬利益這一特殊性。將農民工社會保險法律制度單獨立法比單章立法模式可能更為符合現實的情況。在“單獨立法·類型化”模式下,應當建立主體清晰、責任明確、運行有效、階梯遞進、險種明確、重點突出的農民工社會保險法律制度。
發文機構:四川省社會科學院 西南政法大學
關鍵詞:農民工社會保險立法模式
分類號: F840.61[經濟管理—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