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柴智慧,趙元鳳
摘要:理賠是保險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最難把握和最容易引起分歧的環節,農業保險市場也是如此。自2007年以來,內蒙古農作物保險理賠中的通行做法是“協議”賠付,其產生機理是政府、農戶、保險公司三方行為主體由于地位不對等而導致的各自利益低水平均衡,更是三方利益相關者出于自身利益考慮所做出的現實選擇,具體表現在政府的社會福利最大化讓位于保持政策持續和社會穩定,農戶的效用最大化與其弱勢群體地位的不一致,保險公司的利益最大化與其基層組織體系建設的不匹配。
發文機構:內蒙古農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
關鍵詞:農業保險協議理賠行為主體利益均衡
分類號: F840.66[經濟管理—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