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宴
摘要:土地整理的社會公共性是土地整理公眾參與的權利基礎,經濟民生要求是土地整理公眾參與所價值所在。公眾參與已經成為許多國家或地區土地整理過程中的一種普遍性做法。在我國,土地整理公眾參與制度基本上還處于空白階段,實踐中土地整理公眾參與還難以有效開展,并且許多實際問題已經開始在土地整理項目中顯現。為了實現土地整理公眾參與,有必要明確公眾參與的基本形式,并對土地整理項目進行分階段考察,以探究實現土地整理公眾參與的基本法律路徑。
發文機構:淮陰師范學院法學院
關鍵詞:土地整理公眾參與正當性參與形式法律實現
分類號: F301.2[經濟管理—產業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