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農村農業農民 · 2021年第3期46-47,共2頁

    以婚姻承諾的保證, 隨著婚姻的結束無效

    作者:王保軍

    摘要:婚前保證金,也就是俗話所說的彩禮,是一種行為規范準則的保證和維護,這個行為沒有實施或者是沒有越約,那么保證金的維持就一直有效。在夫妻雙方的婚姻關系協商失效時,它能起到終結與約定的目的。那么,對于彩禮我國法律是如何明文規定的呢?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2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婚姻是自由的、自愿的,彩禮只要符合自愿和適度原則法律都是認可的,法律沒有規定不能要彩禮,但高額彩禮是禁止的。這個高額彩禮是指付給女方的錢會導致男方的家庭生活困難。

    發文機構:不詳

    關鍵詞:借婚姻索取財物干涉婚姻自由彩禮適度原則婚姻關系民法典買賣婚姻保證金

    分類號: D92[政治法律—法學]

    注:學術社僅提供期刊論文索引,查看正文請前往相應的收錄平臺查閱
    相關文章
    性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