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羅生洲
摘要:1.停止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1)停止使用所有市制單位,如:斤、兩、尺、畝等。(2)停止使用"公字號"單位,如:公尺、公分、公畝、公升、公噸等。(3)停止使用英制單位,確有必要出現英制單位時,可用括注形式,如:51cm(20英寸)。2.國標規定,一般單位符號為小寫正體(只有升的符號例外,可用大寫正體L),來源于人名的單位符號其首字母大寫。
發文機構:不詳
關鍵詞:單位符號書寫格式
分類號: F41[經濟管理—產業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