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趙治涵
摘要:壟斷協議隱蔽性較高,執法成本較高,為了解決這一問題,美國于1978年率先創設了寬恕制度。我國《反壟斷法》第46條第2款規定了寬恕制度,且相關部門規章進行了細化規定,但是法條簡略的表述暫不能為經營者提供較為明確的指引。本文將明確寬恕制度的適用對象與適用范圍等爭議焦點,通過國內外制度對比,梳理出該制度在我國實際應用情況以及實施困境,并給出相對應的解決措施。
發文機構: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寬恕制度壟斷協議反壟斷
分類號: F714[經濟管理—產業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