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忠偉,粟寶珍
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下文簡稱《企業破產法》或我國破產法)第一次將重整制度引入我國,而作為其核心制度之一的重整計劃強制批準制度也是第一次進入我國法律的視野。《企業破產法》在第八章對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批準重整計劃草案的條件、法院強制批準重整計劃草案的條件、強制批準重整計劃草案裁定的法律效果等進行規定。查閱相關資料可知,人民法院對于重整計劃草案制定者提交的重整計劃草案基本上都予以了批準,特別是引起學術界和實務界廣泛質疑的江西賽維集團重整案,倒逼我們全面審視我國的該項制度,以此探尋該項制度的完善路徑。本文通過對重整計劃強制批準制度的基本內涵、法律性質進行分析,根據實踐中已經發現的問題,比較和借鑒域外重整計劃強制批準制度的先進經驗,在此基礎上研究我國重整計劃強制批準制度完善的最優路徑。
發文機構:湖南云天律師事務所
關鍵詞:重整重整計劃強制批準
分類號: F832[經濟管理—金融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