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艷科
摘要:《民法典》第388條將"融資租賃合同"歸入"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從立法目的來看主要是為了優化營商環境所作安排,但如何理解融資租賃合同及租賃物所有權的擔保功能,實踐中爭議較大,如不盡早定分止爭并通過司法解釋等方式予以明確,將可能會給融資租賃行業的發展帶來規則不夠清晰、交易不夠穩定等法律風險。
發文機構: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
關鍵詞:《民法典》物的擔保融資租賃合同定分止爭立法目的司法解釋擔保功能融資租賃交易
分類號: 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