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國土資源 · 2020年第11期47-48,共2頁

    關于村股份經濟合作社非法占用農用地案件的啟示

    作者:陸楊潔,姚秋娉

    摘要:一、基本案情為推進"森林浙江"建設,R市政府將創建工作任務下達給各鎮街和有關單位,并對創建項目予以資金補助。R市F街道A村決定建設文化公園,設計方案經市政園林局、R市平原綠化工程建設指揮部(以下簡稱市平原綠化指揮部)、F街道、A村等部門會審,確定公園綠化部分資金由市平原綠化指揮部承擔,景觀部分資金由F街道與A村經濟合作社各承擔50%。

    發文機構:桐廬縣人民法院 杭州互聯網法院

    關鍵詞:村經濟合作社平原綠化農用地文化公園公園綠化股份經濟合作社市政園林局非法占用

    分類號: F32[經濟管理—產業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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