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陳建軍,黎林
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劃如下。
發文機構:甘肅省蘭州大學西北少數民族研究中心
關鍵詞:民族自治地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行政區劃規定
分類號: D921[政治法律—憲法學與行政法學][政治法律—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