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方域:行政區劃與地名 · 2004年第6期 14-17,共4頁

    民族自治地方應設民族自治市

    作者:陳建軍,黎林

    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劃如下。

    發文機構:甘肅省蘭州大學西北少數民族研究中心

    關鍵詞:民族自治地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行政區劃規定

    分類號: D921[政治法律—憲法學與行政法學][政治法律—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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