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申進忠,牛宇賢
摘要:以公平互利為核心理念的特殊與差別待遇條款作為WTO框架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保護發展中國家參與國際貿易起到重要作用,但在實際施行中其效果卻并不盡人意,完善該條款已成為WTO改革中的熱點問題。基于此,本文從美國原產地標識案及美國丁香煙案入手,分析了爭端解決機構適用TBT協定12.3條的內涵、"三要素"條件及舉證責任分配現狀,剖析了特殊與差別待遇條款在適用中暴露出的證明責任歸屬不合理、軟法性質援引困難、發達國家阻礙等一系列實踐問題。為此,在WTO改革中應推動發展中國家特殊與差別待遇條款的法律規范化,以發展中國家能力建設目標為導向,強化成員國的合作,保障發展中國家更好地融入多邊貿易體制。
發文機構:南開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TBT協定特殊與差別待遇條款適用性問題TBT agreement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 clausesapplicability
分類號: D996.1[政治法律—經濟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