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崔寶玉,孫迪
摘要:“關系產權”具有組織自主治理和適應環境功能,也具有資源配置功能。本文通過對安徽省L農民合作社聯合社的個案研究發現,農民合作社聯合社可以選擇“關系產權”和“權利產權”來配置權利,資源的市場化程度和交易特征以及社會共享觀念是影響產權結構選擇的重要因素。當“關系產權”配置權利的收益超過其配置權利的交易成本與“權利產權”配置權利的凈收益之和時,農民合作社聯合社會選擇“關系產權”來配置權利。“關系產權”可以使農民合作社聯合社獲得非市場化資源和“圈內人”的身份信號,并強化“關系圈”內制度環境的同構性。產權融合程度降低和社會關聯強度減小,會影響農民合作社聯合社內部“關系產權”的均衡性,也會降低農民合作社聯合社外部“關系產權”的穩定性,最終導致“關系產權”呈現出非均衡性特征。農民合作社聯合社需要對產權融合的程度和社會關聯的強度進行調整,防止“關系圈”內權利主體集體非理性的出現。
發文機構:安徽大學創新發展戰略研究院
關鍵詞:農民合作社聯合社關系產權權利產權Farmers' Cooperative UnionRelational Property RightProperty Right
分類號: F306.4[經濟管理—產業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