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旭初,吳彬
摘要:本文試圖探討三個涉及中國農民合作社發展的根本問題:(1)中國的農民合作社是否特殊?(2)如果中國農民合作社的特殊性是既定的,那么,它為什么特殊?(3)這些“中國特色”的合作社還是不是“合作社”?本文研究發現,基于Leavitt的組織模型,作為舶來品的合作社在目標、參與者(成員)、技術(文化)和社會結構等基本組織要素方面均呈現出鮮明的中國本土特色。從歷史因素和制度因素考察,中國的農民合作社之所以會呈現出特色形態,是因為其背后隱含著兩大關鍵機制——先賦的產業化機制與引致的合法化機制。通過回歸合作社制度硬核,并適當放寬合作社的定義域,本文認為,可以將“惠顧”劃分為“直接惠顧”和“間接惠顧”。進而,本文推斷,當前中國大多數農民合作社是具有合作制屬性、同時產業化和制度性色彩鮮明的股份合作制的改進型(且為過渡型)中間組織,這些合作社并非異化的或偽形的合作社,而是富有中國本土特色的創新形態。
發文機構:杭州電子科技大學人文與法學院 浙江大學中國農村發展研究院
關鍵詞:合作社異化產業化機制合法化機制定義域Farmers' CooperativeAlienationIndustrialization MechanismLegalization MechanismDefinition Domain
分類號: F306.4[經濟管理—產業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