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許建明
摘要:供銷合作社是“集體所有制”的,但這個“集體”的邊界從來都是模糊的,導致現實中供銷社集體資產的產權主體虛化。本文應用和發展馬克思將所有制問題看作生產的全部社會關系的分析方法,研究了供銷社的集體資產產權性質問題。本文追溯供銷社集體資產積累的途徑,它是1984年之前的“身份農民”所積累的,因此,供銷社的“集體”就是所對應地域范圍內的那些1984年之前的“身份農民”,供銷社集體資產可以看作這些“身份農民”的(強制性)儲蓄。供銷社改革的出路是將這些集體資產的價值相應量化分配給1984年之前的“身份農民”,作為他們的養老基金。這是一種類似于德魯克的“養老金社會主義”與羅默的“證券的市場社會主義”。
發文機構:清華大學中國農村研究院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
關鍵詞:供銷社集體所有制最終所有者身份農民所有制問題Supply and Marketing CooperativeCollective OwnershipUltimate OwnerScheduled Caste FarmerOwnership
分類號: F121.22[經濟管理—世界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