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建華,劉茁,李俏
摘要:本文基于中國5個典型農業生產省份的986組調查數據,運用貝葉斯分類推理方法探析了農產品安全風險治理中政府行為對農戶農藥施用行為的作用機理,并對政府在農產品安全風險治理中的職能及其行為效果進行了識別。研究發現,政府組織施藥培訓、對農產品農藥殘留進行檢測、合理宣傳施藥、處罰違規施藥行為、對生物農藥施用給予補貼以及禁止使用高毒農藥、構建農藥施用標準、出臺農藥施用政策等,對于農戶是否施用農藥、是否考慮施藥安全間隔期以及是否重視農藥殘留有較好的引導作用,但在控制農戶過量施藥行為上作用較為有限。對此,實現農產品安全風險的社會多元共治是彌補政府行為有限性的重要途徑,可以提高政策法規自身的適用性和執行過程的有效性。
發文機構:江南大學江蘇省食品安全研究基地 江南大學食品安全與營養協同創新中心 江南大學商學院 江南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農產品安全風險治理政府行為貝葉斯推理農藥施用
分類號: F327.64[經濟管理—產業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