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盧建鋒,張艷
摘要:農民工的弱勢地位是導致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重要原因。農民工必須要結成工會才有可能改變這種狀況。受社會制度安排和自身弱勢地位的限制,“義烏模式”、“魯園模式”和“廣東模式”三種典型的農民工工會組織均存在著外部人控制現象。以地方工會部門為代表的外部人控制提高了農民工工會的組織程度和運作效率,農民工的弱勢狀況得以改善。由于外部人控制本身隱含著外部人控制問題,所以,外部人控制有可能對農民工權益造成新的損害。全國總工會及其領導下的地方工會系統應積極采取措施避免這類問題的出現。
發文機構:合肥工業大學經濟學院
關鍵詞:農民工權益農民工工會外部人控制地方工會部門
分類號: F830.6[經濟管理—金融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