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明芬,常敏
摘要:本文通過對農周地隱性市場的調研,發現農用地存在三大類隱性市場,即違法市場、觸法市場和失范市場。前兩類隱性市場在東部經濟較發達地區規模較大,影響較深;后一類隱性市場區域差異不明顯。農用地隱性交易的市場主體多元化,但地方政府是主要違法主體。分析表明,農用地隱性市場的存在是相關制度安排非均衡的結果。因此,修補土地制度的縱向斷裂和橫向裂縫,以及加強對地方政府的權力約束,是治理該市場的重要政策取向。
發文機構:杭州行政學院
關鍵詞:農用地隱性市場制度缺陷權力約束
分類號: F321.1[經濟管理—產業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