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修達
摘要:關于征地補償標準的觀點很多。與某些認識不同,本文認為,按土地原用途補償并不一定導致被征地農民收入的下降;按照保持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標準補償,要點在于補償農民因征地而上升的生活成本,但這個標準在理論和實踐上均存在缺陷;按市場標準補償并不表示農民有權得到土地市場價值的全部。征地補償問題的核心在于各方面參與土地增值分配的方式和比例。“土地換保障”被認為是解決被征地農民問題的重要措施,但實際情況并非如此。優先安置一部分農民的政策會造成農民集體內部土地權益的不均,在實際工作中難以落實。
發文機構: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
關鍵詞:征地補償標準社會保障農民集體
分類號: F321.1[經濟管理—產業經濟]F323.8[經濟管理—產業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