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許堤
摘要:共享單車自2016年以來飛速發展,在2018年市場重新洗牌,運營走向成熟,但遺留的“退押金”問題仍未解決。押金屬于金錢質押具有擔保性質,共享單車公司對于收取的押金只能優先受償卻并不能挪用。若收取押金,則需對收取并存放押金的行為進行規制,建議使用押金信托的方式;若免押金得以落實,則不僅可以解決拒退押金的問題,還可以促進征信體系建設。
發文機構:山西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共享單車金錢質押信托免押金征信
分類號: F724.6[經濟管理—產業經濟]